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等有關事項。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市場主體歇業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市場主體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可以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