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區創新創業種子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陽江高新區創新創業種子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陽江高新區自主創新和科技創業環境,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區科學技術局設立“陽江高新區創新創業種子基金”(以下簡稱種子基金)。為加強資金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種子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用于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資金支持。
第三條種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種子基金的來源、使用方式和額度
第四條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100萬元作為科技專項資金、社會投入和種子基金。
第五條種子基金的使用方式為股權投資方式。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額度最高為20萬元,投資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且不能成為最大股東,原則上不派員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
第三章種子基金組織架構
第六條設立區創新創業種子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分管領導牽頭,區科技局、經發局、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基金管理工作小組通過組織召開工作會議對種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監管和協調。
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決定種子基金發展規劃和投資政策;
(二)審議批準種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批準種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審議批準種子基金對外投資、投資退出方案;
(五)審定種子基金管理機構的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其工作經費比例;
(六)審議批準種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高新服務創業中心,負責委員會日常事務。具體負責:
(一)負責審議和發布種子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
(二)貫徹執行委員會確定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協調種子基金的運作;
(四)監督檢查投資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
(五)向委員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指定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作為種子基金的出資人代表。負責種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資運作,執行委員會的決策,并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和義務,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并完善相關實施細則和業務流程;
(二)負責編制種子基金管理運營的工作計劃和資金計劃。
(三)負責種子基金項目的信息發布、申報受理、程序性審查、調研論證,并提出初審意見;
(四)按照委員會的決策,負責種子基金項目的實施、監管與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種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經費由區財政年終預算安排解決。管理工作經費主要用于種子基金項目的調研、論證、實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開支。創業中心在委員會辦公室的領導下,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種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種子基金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種子基金支持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在陽江高新區眾創空間和孵化器內,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發展階段處于種子期或初創期,公司成立不滿5年,凈資產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三)掌握了核心技術或必備的研發、生產技術,具備研發人才隊伍和生產必須的設施設備,具備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生產及市場營銷計劃可行,市場開發潛力大,成長性好;
(五)申報項目的自主知識產權關系明晰;
(六)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誠信記錄良好。
第十一條種子基金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單位按照種子基金申報要求填報相關材料和提供相關附件。創業中心負責受理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交委員會辦公室;
(二)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依據項目評審規則,提出項目評審意見及立項建議;
(三)根據評審意見,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項目資助建議,并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安排,報委員會審議后,作出資助決議;
(四)種子基金管理機構依據資助決議對企業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和投資手續。
第五章種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創業中心作為種子基金的權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權的比例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項目承擔企業應按照創業中心的具體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對種子基金項目和項目承擔企業進行管理,定期走訪、調研,隨時掌握種子基金使用情況和種子基金項目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報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種子基金使用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在項目完成后,由項目承擔單位作出書面總結報告,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種子基金可通過企業回購、上市轉售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條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企業需對項目目標、進度和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并報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如發現承擔企業有嚴重違約違規行為,委員會將依據項目合同書的有關條款撤銷或中止項目資助。對撤銷或中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財務清算,將已撥付的種子基金返還。
第十八條種子基金項目承擔企業負責項目實施,保證基金專款專用,應配合基金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十九條種子基金項目如投資失敗,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各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之規定由種子基金項目各方共同組成清算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失敗原因、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分清原因、責任和各方應當承擔的義務,并選擇審計機構對種子基金損失部分進行審計,報經委員會核準后予以核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種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對于擅自挪用種子基金、弄虛作假、不按期支付股權收益、未能通過驗收和不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工作的項目承擔企業,將被停止申請使用種子基金的資格,列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基金管理機構將按有關合同條款的規定追究項目承擔企業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