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環罰〔2017〕8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環罰〔2017〕8號)
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日年環保磚廠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700MA4WHMFK54
地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河東西村委會大路頭(即關結珍機磚廠北邊)
經營者:陳日年
你廠環境違法一案,經我管委會依法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 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9月18日移送《關于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日年環保磚廠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函》(陽環高函〔2017〕241號),函中稱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到你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廠存在建設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我管委會執法人員通過2017年9月19日的現場調查、2017年9月20日和2017年9月26日的調查詢問,發現你廠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于2010年10月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于2012年8月正式投產或使用。
上述事實,有2017年9月19日《現場檢查筆錄》、2017年9月20日《詢問筆錄》、2017年9月26日《詢問筆錄》、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關于陽江市高新區平岡鎮日年環保磚廠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函》(陽環高函〔2017〕241號)、《營業執照》、陳日年的身份證復印件、執法現場檢查照片及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于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的規定。
我管委會于2017年9月26日向你廠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環罰告〔2017〕8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且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環聽告〔2017〕7號)告知你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管委會2017年9月26日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環罰告〔2017〕8號)及《送達回證》和2017年9月26日發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環聽告〔2017〕7號)及《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經調查詢問核實,你廠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為12萬元,我管委會決定給予你廠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給予總投資額百分之三的罰款,即人民幣0.36萬元的罰款。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你廠的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程度、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我管委會決定責令你廠停止環保磚項目生產,并給予你廠人民幣0.7萬元的罰款。
根據環境保護部《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分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環境保護部《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環發[2009]24號有關規定“一個單位的多個環境違法行為,雖然彼此存在一定聯系,但各自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同時、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綜合你廠上述兩項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你廠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你廠停止環保磚項目生產;2、罰款人民幣1.06萬元。
我管委會將依法對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停止生產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廠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環保水泥磚項目生產。在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通過之前,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 (賬號:80020000005231194,戶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地址:_陽江高新區孵化中心
郵編: 529533
聯系人: 葉春秀
聯系電話: 0662-3681319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