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罰〔2017〕9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罰〔2017〕9號)
陽江高新區珠江雄食品加工廠(經營者:羅要):
注冊號:441706600000183
經營場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西街188號
聯系電話:1521816****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違法事實、證據
2017年10月27日,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書》[陽高區(食)2017第06號],來文稱2017年9月20日該局對你廠進行監督抽查,經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檢驗出你廠2017年9月13日生產加工的散裝花生油所檢項目中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2716-2005標準要求,判定本次抽檢的花生油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17年11月2日與2017年11月13日對你廠經營者羅要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由《詢問筆錄》可知,2017年9月20日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你廠抽檢的花生油是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9日生產的,其中2017年9月13日生產的花生油的原料是2017年9月2日進貨的花生米,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9日生產的花生油的原料都是2017年9月14日進貨的花生米,結合《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檢驗抽樣單》和《檢驗報告》(編號:2017-YG-0098號)可知,你廠2017年9月20日被抽檢的花生油的抽樣基數為100kg,抽樣數量為1.5kg,剩下98.5kg花生油已全部銷售,該100kg花生油的成本價為1800元,銷售價為2000元,故違法所得為200元。
2017年11月16日,我管委會對你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罰告〔2017〕10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且送達了《聽證權利告知書》(陽高綜執聽告〔2017〕8號)告知你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上述行為,有《案件移送書》[陽高區(食)2017第06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編號:2017-YG-0098號)、《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詢[2017]34號}、《詢問筆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罰告〔2017〕10號)、《聽證權利告知書》(陽高綜執聽告〔2017〕8號)、《營業執照》復印件、《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為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綜上,你廠存在生產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鑒于你廠經營者認識錯誤態度良好,積極配合案件處理,且尚未造成較大的危害后果,可以從輕處罰,又因你廠2017年9月20日被抽檢的那批次花生油已全部銷售完畢,且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不足一萬元,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二百元,并處罰款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被將罰款繳到平岡信用社(賬號:80020000005231194,戶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