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查封決定書 (陽高綜執環查決〔2017 〕1號 )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查封決定書 (陽高綜執環查決〔2017 〕1號 )
當事人: 陳志明 身份證號碼:4407261960****3735
聯系方式:1382498**** 地 址: 陽江高新區平岡鎮西街10號之一
你經營的位于陽江高新區平岡鎮番薯崗的無名燒炭廠,存在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于2004年6月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于2004年11月正式投產或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現決定即日起對你燒炭廠設備予以查封。
查封設備的期限自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30日(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12日),以就地方式實施。在此期間,你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被查封的設備。
你可以對本決定進行陳述和申辯。
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 年12 月14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備案,一份交被查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