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罰〔2017〕10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罰〔2017〕10號
陽江市俊賢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企業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00722408075A
企業住所:陽江市東風三路38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項志強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違法事實、證據
2017年8月30日,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移來《關于對我區建設施工違規限期不整改企業進行行政執法的函》{陽高規建函〔2017〕328號},函中稱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未按要求整改:1、施工起重機械塔吊未辦理產權備案、安裝告知、安裝驗收、使用登記;2、腳手架搭設不合規范,鋼竹混搭、剪刀撐未到頂、安全網存在損壞脫落現象;3、“四口五臨邊”樓梯邊、外墻邊未按規定設置防護欄桿;4、現場滅火器配備不足;5、未做好文明施工、未做好硬底化、未設置洗車槽,函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2017年9月7日,我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承建的陽江市勇邦偉業投資有限公司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你公司對上述5項問題仍未整改,我管委會對你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陽高綜執責改〔2017〕19號}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陽高綜執停〔2017〕25號},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塔吊部位的施工,并對上述隱患于2017年9月13日整改完畢。2017年9月28日,我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承建的陽江市勇邦偉業投資有限公司施工現場復查,發現你公司第3項安全隱患已整改,其余四項問題均未整改 ,且起重機械塔吊仍在使用。
2017年10月10日,我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資料員甄佛玲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甄佛玲在詢問筆錄中承認你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收到了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下達的《建設工程整改通知書》[陽高規建改(2017)第0806號]、2017年9月7日與2017年9月28日分別收到了我管委會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陽高綜執責改〔2017〕19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陽高綜執停〔2017〕25號}和《整改復查意見書》{陽高綜執復查〔2017〕15號},且你公司仍存在上述第1.2.4.5項安全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2017年10月25日,我管委會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罰告〔2017〕9號)及《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聽告〔2017〕7號),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到我管委會進行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
上述行為,有《關于對我區建設施工違規限期不整改企業進行行政執法的函》{陽高規建函〔2017〕328號}、《現場檢查筆錄》兩份(9月7日與9月28日)、執法現場檢查照片及錄像、《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陽高綜執責改〔2017〕19號}、《整改復查意見書》(陽高綜執復查字〔2017〕第15號)、《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詢〔2017〕31號)、《詢問筆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罰告〔2017〕9號)、《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聽告〔2017〕7號)《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為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因此,你公司存在下列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存在施工起重機械未辦理產權備案的違法行為,該行為涉嫌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因我管委會已責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而該公司未按要求改正,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擬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八千元。
第二,存在使用未經驗收的施工起重機械的違法行為,該行為涉嫌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因我管委會已責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而你公司逾期未改正,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由于你公司比較配合案件調查,尚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擬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業整頓;2.罰款人民幣十一萬元。
第三,對2、3、4項安全隱患,你公司只整改第3項安全隱患,存在安全隱患整改不合格違法行為,該行為涉嫌違反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依據該項規定,擬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綜合你公司的以上3項違法行為,根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的原則,經集體審議,決定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責令停業整頓;3.罰款人民幣十三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被將罰款繳到平岡信用社(賬號:80020000005231194,戶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