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安)罰〔2018〕1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安)罰〔2018〕1號)
陽江高新區平岡鎮重新敖食品店(經營者:敖道修):
注冊號:441702600362544
經營場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百祿二村路北八巷1號
聯系電話:0662-3822450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違法事實、證據
2018年2月12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聯合陽江高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陽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陽江市工商局高新分局、陽江市平岡供銷合作社工作人員到你店進行煙花爆竹突擊檢查,檢查中發現,你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經營以下煙花爆竹制品:23排(短炮)龍金特紅炮皇、28排(長炮)龍金特紅炮皇、40包時運旺龍鳳呈祥排炮、5包方圓火箭、4捆歡樂小神鞭、3捆NO.0440安引月旅行、54捆狗尾草、26捆金旺旺大狗尾、125盒王中王、9筒霸王花、8捆快樂熒樂棒、8盒NO.K1130C9飛天鼠、5盒沖天炮、19筒圓圓珍珠傘、126盒彩色蝌蚪王、5盒彩菊煙花、2盒圓圓龍蛋、3筒圓圓火樹銀花、26盒小金魚、1件特紅炮竹王、2個東莞電光特紅禮炮。對此,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并對你店下達了《查封(扣押)決定書》(陽高綜執(安)查扣決[2018]1號),對你店經營的上述煙花爆竹制品予以扣押,同時對你店下達了《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安)詢[2018]1號),要求你店經營者敖道修于2018年2月13日到我局接受調查詢問。
2018年2月13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于對你店經營者敖道修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在詢問筆錄中敖道修承認你店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擅自經營以下煙花爆竹制品:23排(短炮)龍金特紅炮皇、28排(長炮)龍金特紅炮皇、40包時運旺龍鳳呈祥排炮、5包方圓火箭、4捆歡樂小神鞭、3捆NO.0440安引月旅行、54捆狗尾草、26捆金旺旺大狗尾、125盒王中王、9筒霸王花、8捆快樂熒樂棒、8盒NO.K1130C9飛天鼠、5盒沖天炮、19筒圓圓珍珠傘、126盒彩色蝌蚪王、5盒彩菊煙花、2盒圓圓龍蛋、3筒圓圓火樹銀花、26盒小金魚、1件特紅炮竹王、2個東莞電光特紅禮炮,該煙花爆竹制品為你店全部進貨的貨品,進貨價共為430元,尚未銷售就被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全部扣押。
2018年2月23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對你店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安)罰告〔2018〕1號)及《聽證權利告知書》陽高綜執(安)聽告〔2018〕1號),你店經營者在法定期限內未到我管委會進行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
上述行為,有如下證據為證:
1.我管委會2018年2月12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證明你店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經營煙花爆竹制品。
2.我管委會2018年2月12日拍攝的執法現場檢查照片,證明你店正在經營煙花爆竹制品。
3.我管委會2018年2月12日對你店發出的《查封(扣押)決定書》(陽高綜執(安)查扣決〔2018〕1號),證明你店存在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行為。
4.我管委會2018年2月12日對你店發出的《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安)詢〔2018〕1號),證明我管委會依法通知你店經營者到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調查詢問。
5.我管委會2018年2月13日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你店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經營煙花爆竹制品,且被我管委會扣押的煙花爆竹制品為你店全部進貨的貨品,尚未銷售。
6.《營業執照》復印件、敖道修及敖卓東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違法主體為陽江高新區平岡鎮重新敖食品店(經營者:敖道修)。
7.我管委會2018年2月23日對你店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安)罰告〔2018〕1號),證明經調查,你店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我管委會依法依規保障你店陳述、申辯權利。
8.我管委會2018年2月23日對你店發出的《聽證權利告知書》(陽高綜執(安)聽告〔2018〕1號),證明經調查,你店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我管委會依法依規保障你店聽證權利。
9.《送達回證》,證明你店已于2018年2月24日收到了我管委會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安)罰告〔2018〕1號)及《聽證權利告知書》(陽高綜執(安)聽告〔2018〕1號)。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綜上,你店存在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鑒于你店經營者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案件調查處理,違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制品貨值金額較少,且未造成較大的危害后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店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2.罰款人民幣二萬元;3.沒收以下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制品:23排(短炮)龍金特紅炮皇、28排(長炮)龍金特紅炮皇、40包時運旺龍鳳呈祥排炮、5包方圓火箭、4捆歡樂小神鞭、3捆NO.0440安引月旅行、54捆狗尾草、26捆金旺旺大狗尾、125盒王中王、9筒霸王花、8捆快樂熒樂棒、8盒NO.K1130C9飛天鼠、5盒沖天炮、19筒圓圓珍珠傘、126盒彩色蝌蚪王、5盒彩菊煙花、2盒圓圓龍蛋、3筒圓圓火樹銀花、26盒小金魚、1件特紅炮竹王、2個東莞電光特紅禮炮。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被將罰款繳到平岡信用社(賬號:80020000005231194,戶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