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建罰〔2018〕4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建罰〔2018〕4號)
當事人:昌龍科技(陽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00065126616X
住所:陽江高新區福岡工業園科技五路南邊地段
法定代表人:沙文嬋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R28****(9)
聯系電話:1380220****
2018 年6月19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會同區公安分局、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區環保分局到昌龍科技(陽江)有限公司宿舍樓后方地段進行日常檢查,發現現場堆放著大量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堆放具體地點位于一低洼地的邊坡上;該垃圾堆放點呈不規則橢圓形狀,經皮尺測量,該垃圾堆放點長12米,最寬處7米,最窄處4米,垃圾堆放高度20CM至30CM,現場測算該垃圾堆放點面積為72平方米;現場臭味難聞。我管委會執法人員當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執法現場檢查照片并對你公司的工作人員洪家贊(身份證號:4417021991****3317)、謝婉琳(身份證號:4417231997****5221)、劉瑞洪(身份證號:1308221983****1019)、彭石堅(身份證號:4417011984****0016)等進行詢問調查,其中洪家贊、謝婉琳、彭石堅均承認你公司有員工在宿舍樓后方地段傾倒生活垃圾。同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關于處理昌龍科技(陽江)有限公司在高新區福岡工業園科技五路昌龍科技宿舍樓后傾倒垃圾的函》(陽高規建函〔2018〕259號),函稱昌龍科技(陽江)有限公司為貪圖方便,隨意將生活垃圾傾倒在高新區福岡工業園科技五路昌龍科技宿舍樓后一個由于填土尚未形成的有積水的低洼地。6月2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文嬋〔身份證號:R282129(9)〕委托敖卓衛(身份證號:4417021967****4213)配合我管委會執法人員進行詢問調查,詢問中敖卓衛承認你公司有員工到宿舍樓后方地段傾倒生活垃圾。6月20日,我管委會向你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建罰告〔2018〕13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且送達《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建聽告〔2018〕13號)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經調查核實你有下列違法行為:
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該行為違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8年6月19日《現場檢查筆錄》、執法現場檢查圖片,證明你公司在宿舍樓后方地段堆放生活垃圾的事實;
2.2018年6月19日《陽江高新區福岡工業園科技五路南邊地段位置示意圖》,證明你公司及生活垃圾傾倒堆放點的相對位置;
3.2018年6月19日《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圖片,證明該垃圾堆放點的相對位置以及該垃圾堆放點的形狀、維度;
4.2018年6月19日洪家贊(身份證號:4417021991****3317)《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洪家贊的個人信息以及你公司在宿舍樓后方地段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事實;
5.2018年6月19日謝婉琳(身份證號:4417231997****5221)《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謝婉琳的個人信息以及你公司在宿舍樓后方地段堆放生活垃圾的事實;
6.2018年6月19日劉瑞洪(身份證號:1308221983****1019)《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劉瑞洪的個人信息以及你公司宿舍樓后方地段堆放有生活垃圾的事實;
7.2018年6月19日彭石堅(身份證號:4417011984****0016)《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彭石堅的個人信息以及你公司在宿舍樓后方地段堆放生活垃圾的事實;
8.《關于處理昌龍科技(陽江)有限公司在高新區福岡工業園科技五路昌龍科技宿舍樓后傾倒垃圾的函》(陽高規建函〔2018〕259號),證明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認定你公司存在隨意傾倒生活垃圾的違法行為;
9.《授權委托書》,證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文嬋〔身份證號:(R28****(9)〕委托敖卓衛(身份證號:4417021967****4213)配合調查該案件;
10.2018年6月20日敖卓衛(身份證號:4417021967****4213)《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敖卓衛的個人信息以及你公司在宿舍樓后方地段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事實;
11. 昌龍科技(陽江)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證明你公司的經營信息。
12. 昌龍科技(陽江)有限公司生活垃圾處理《方案整改意見書》。證明你公司對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整改。
經我管委會初步調查核實,你公司存在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違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規定,鑒于你公司改正態度良好,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工作,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 (賬號:80020000005231194,戶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告知。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地址:陽江高新區科技五路中德大樓三樓 郵政編碼:529533
聯 系 人:關志敢 聯系電話:0662—3681335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