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建罰〔2018〕5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建罰〔2018〕5號)
當事人:陳章亞
身份證號:4417021972****4216
聯系電話:1380267****
住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村十二巷1號
一、 調查情況、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
調查情況和違法事實:
2017年3月29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會同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在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巡查發現你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銀園內正在建設一建筑物。我管委會于2017年7月17日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建罰〔2017〕5號),你不服我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8年1月9日,陽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陽府行復〔2017〕20號),撤銷我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018年5月28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你涉嫌違法建設行為重新進行立案處理。2018年6月1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對你在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銀園內建設的建筑物進行檢查,該建筑物坐西向東,共二層,由磚混結構構成,呈不規則形狀,已建設完成。2018年6月4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去函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對你建設的建(構)筑物是否在陽江高新區總體規劃內、是否報建審批等進行認定;同時去函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和陽江高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對你建設的建(構)筑物是否屬于農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進行認定。2018年6月13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會同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司法所再次到你建設的建筑物進行現場檢查,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該建筑物位于北緯21°48′24″,東經111°51′20″;該建筑物坐西向東,共二層,整體呈“〕”型,由磚混結構構成,已建設完成;該建筑物的內部設置有接待室、辦公室、會議室、實驗室、藥品儲備室、財務室、總經理室、專家室①、專家室②以及10間未命名房間等;經執法人員用皮尺進行測量,測得該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為748.24平方米。我管委會執法人員當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執法現場檢查照片、《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圖片,制作《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銀園)現場四至圖》和現場檢查視頻等資料。2018年6月14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關于對<關于協助提供陳章亞違法建設案件相關資料的函>的復函》(陽國土資高函〔2018〕148號),來文稱你在廉村村委會銀田村銀田水庫地段建設房屋及設施占用的土地地類為一般農用地、建設用地,該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8年6月15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對你發放《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建詢〔2018〕14號),要求你于2018年6月19日到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受詢問調查。2018年6月25日,你到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受詢問調查,調查中你承認是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銀園內建設建筑物且沒有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2018年6月25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和陽江高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關于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村陳章亞違法建設案中建(構)筑物是否屬農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的意見》,函稱你建設的建(構)筑物未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且不屬于農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2018年6月28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關于協助提供陳章亞違法建設案件相關資料的復函》(陽高規建函〔2018〕272號),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作出以下認定:1.你在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的建(構)筑物在《陽江高新區總體規劃(2008-2020)》范圍內且沒有辦理報建相關手續,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2.為準確掌握你建(構)筑物在《陽江高新區總體規劃(2008-2020)》具體位置,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理信息測繪院對建(構)筑物進行了實地測量;3.建(構)筑物所占用地在《陽江高新區總體規劃(2008-2020)》中用地性質為公共綠地。
2018年6月29日,我管委會向你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建罰告〔2018〕15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且送達《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建聽告〔2018〕15號)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2018年7月2日,你向我管委會提出聽證申請。2018年7月4日,我管委會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陽高綜執建聽證〔2018〕1號)。2018年7月13日上午9時30分,我管委會在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公開舉行聽證會。聽證會上案件調查人員、你委托的代理人就案件事實進行了陳述,出示了相關證據。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質證和辯論。你委托的代理人王開明律師認為:1.涉案建筑物建成于2004年前后,擬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條例)不當;2.涉案建筑物,屬于農業用地上的農業附屬設施;3.涉案地塊劃入城鎮規劃的證據不足;4.事實認定錯誤,申請人2016年后的行為不應界定為“擅自建設”;5.本案擬作出行政處罰之主體不適格,無論是高新區管委會或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均沒有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之權限。
2018年7月16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聽證會組成人員在充分聽取你委托代理人在聽證會上的陳述、申辯后形成《行政處罰聽證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經過評議,建議依法作出責令你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銀園內建設的748.24平方米建筑物的行政處罰。
2018年7月24日,我管委會向你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建罰告〔2018〕17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且告知你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我委員會進行陳述、申辯。逾期視為放棄陳述、申辯。
2018年7月26日,你向我管委會提交《陽高綜執建罰告〔2018〕17號告知書異議申辯書》,再次提出了陳述和申辯意見。
經我管委會綜合研究你提出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意見,并作進一步復核。我管委會認為:1.涉案建筑物位于我區總體規劃內。根據規劃主管部門的認定,涉案建筑物占用土地的性質是公共綠地。而且通過上述證據中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測繪、照片、視頻、規劃主管部門的認定、經陽江市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并公示的規劃圖紙和涉案建筑物具體位置的坐標及航拍圖示等多項證據證實,涉案建筑物位于我區總體規劃內;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在本案中適用恰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因此,不止規劃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時候要遵循,你建設行為也要嚴格遵循,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了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要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就是你要履行的法律義務。而經過我管委會執法人員查實、我區規劃主管部門認定以及你本人承認,涉案建筑物并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已經進行建設,因此,你并沒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沒有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雖然,你多次聲稱其為“裝修”,并非建設。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改)第六條的規定,即使是裝修,也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才能實施,更何況經我管委會多方調查取證,涉案建筑物從面積、外觀和功能上都大有改變,已是新建行為,結合住建部《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四條中對涉案建筑是否可消除對規劃的影響的規定、我區規劃部門對涉案建筑物侵占公共綠地的專業性認定,我管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恰當;3.涉案建筑物不屬于設施農用范疇。《自然資源部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明確規定了設施農用手續的辦理條件,即你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政府簽訂的三方協議,而你只是與銀田村簽署土地租用合同,并非三方用地協議。且租用合同簽訂日期為1999年12月29日,遠遠早于《自然資源部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發文日期,不適用該文件對設施農用地的規定程序。因此,我管委會認定你涉案建筑物不符合設施農用地備案條件,也未按規定程序報備,加之建筑物在其外觀及使用功能上的改變,也已經脫離了設施農用性質,涉案建筑物不屬于設施農用范疇,應依法查處;4.你建設行為具有持續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及全國人大法工委辦公室《對關于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設計違法行為追訴時效有關問題的意見》(法工辦發[2012]20號,以下簡稱《意見》)的回復:“違法建設行為因其帶來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和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始終存在,應當認定其行為有繼續狀態,行政處罰時效應當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在違法事實存續期間和糾正違法行為之日起二年內發現的,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你建設行為一直存在,在我管委會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責令你停止違法行為時,仍然頂風建設,你違法事實并未消除;5.執法主體適格。根據陽江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陽機編〔2013〕5號)規定,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名義集中行使轄區內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其中包括行使城鄉規劃及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后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因此,經依法認定核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銀園內建設的事實既定,我管委會決定不予采納你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
經查明,我管委會認為你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銀園內建設總建筑面積為748.24平方米的不規則建筑物,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和管線等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8年6月1日《現場檢查筆錄》;2.2018年6月1日執法現場檢查圖片;3.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協助提供陳章亞違法建設案件相關資料的函》(陽高綜執函〔2018〕145號);4.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協助提供陳章亞違法建設案件相關資料的函》(陽高綜執函〔2018〕143號);5.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協助提供陳章亞違法建設案件相關資料的函》(陽高綜執函〔2018〕144號);6.2018年6月13日《現場檢查筆錄》;7.2018年6月13日執法現場檢查圖片; 8.2018年6月13日《現場勘驗筆錄》;9.2018年6月13日現場勘驗圖片;10.2018年6月13日現場檢查視聽資料;11.2018年6月13日《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銀園)現場四至圖;12.2018年6月14日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關于對<關于協助提供陳章亞違法建設案件相關資料的函>的復函》(陽國土資高函〔2018〕148號)以及函中附件,包括有:2013-2017年度土地衛片監測圖,2017年第二、三季度衛片監測圖,陽江市江城區平岡鎮2016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圖),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平岡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13.2018年6月15日《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建詢〔2018〕14號);14.2018年6月25日《詢問筆錄》;15.2018年6月25日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和陽江高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關于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村陳章亞違法建設案中建(構)筑物是否屬農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的意見》;16.2018年6月28日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關于協助提供陳章亞違法建設案件相關資料的復函》(陽高規建函〔2018〕272號);17.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陽江高新區總體規劃(2008-2020)土地利用規劃圖》; 18.《關于陽江高新區總體規劃(2008-2020)的公示》;19.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陽江高新區總體規劃(2008-2020)的批復》;20.《測量委托書》;21.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理信息測繪院《測繪資質證書》復印件;22.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理信息測繪院繪制涉案建筑物位置圖;2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理信息測繪院繪《測量成果報告》;2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理信息測繪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25.2017年4月26日《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譚韶記(Q163848)致電陳章亞內容材料整理》、語音光盤;26.2017年3月29日《現場檢查筆錄》;27.2017年3月29日現場拍攝照片;28.《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陽高綜執停〔2017〕9號);29.2017年6月15日《現場檢查筆錄》;30.2017年6月15日現場檢查照片;31.2017年6月29日現場拍攝視頻;32.2017年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提供的2009年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邊衛片圖、2012年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邊航拍圖、2016年度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邊衛片圖;33.2017年5月10日《市民通過市12345投訴熱線反映陳章亞違規建房問題》;34.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17年6月5日《關于市民投訴陳章亞違規建房問題的回復》;35.2017年6月26日《綜治信訪維穩矛盾糾紛調處交辦通知書》;36.《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建罰告〔2018〕15號);37.《送達回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建罰告〔2018〕15號));38.《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建聽告〔2018〕15號);39.《送達回證》(《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建聽告〔2018〕15號));40.《聽證申請書》;41.《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42.《送達回證》(《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43.《補充申辯意見(補充聽證事由)》及《廣東一粵(陽江)律師事務所函》、授權委托書;44.陽江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陽機編〔2013〕5號);45.執法人員鐘容式、梁美嫻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復印件;46.《立案審批表》(陽高綜執建立字〔2018〕第18號);47.《案件處理呈批表》(陽高綜執建呈字〔2018〕第22號);48.《行政處罰聽證筆錄》;49.《聽證會報告書》(陽高綜執聽報〔 2018〕1號);50.《案件處理呈批表》(陽高綜執建呈字〔2018〕第24號);51.《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建罰告〔2018〕17號); 52.《送達回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建罰告〔2018〕17號));53.《案件調查報告》;54.《集體審議記錄》;55.《陽高綜執建罰告〔2018〕17號告知書異議申辯書》;56.《案件處理呈批表》(陽高綜執建呈字〔2018〕第26號);57.《關于對陳章亞擅自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銀園內建設建筑物案予以行政處罰的請示》的批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當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三)侵占現狀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的規定,經區規劃主管部門認定,你建設的建(構)筑物所占用地在《陽江高新區總體規劃(2008-2020)》中用地性質為公共綠地,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責令你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你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銀園內建設的748.24平方米建筑物。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委會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地址:陽江高新區科技五路中德大樓三樓
郵政編碼:529533
聯 系 人:關志敢 聯系電話:0662—3681335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