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區污水處理費征收實施方案 (修訂版)
陽江高新區污水處理費征收實施方案 (修訂版)
為保障我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防治水污染,保護城鎮水體環境,提高居民環保意識和節水意識,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和市發改局《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調整污水處理費最低標準的通知》(陽發改價格〔2016〕91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
按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污水處理收費分居民和非居民兩類,按如下標準計收:
(一)居民生活用水:0.95元/噸;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1.40元/噸。
二、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計量辦法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戶,按用水量90%計算其產生的污水量,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由污水處理廠核定其用水量。
三、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和對象
(一)在陽江高新區城鎮范圍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使用自備水源的),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
(二)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海洋、江河、湖泊)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設施或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征收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設施或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足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三)對大、中、小學校和公立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以及低保戶、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暫免征收污水處理費。
(四)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免征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不征收污水處理費。
四、污水處理費收取辦法
(一)污水處理費征收單位為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以下簡稱征收單位),污水處理費可納入水費中征收,收費單位單位委托市自來公司高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代收單位)代收,按月隨水費一并收取,并上繳區財政專戶。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按污水處理廠核準的用水量,每季度自行到市自來水公司高新區分公司繳交。
(三)各用戶要按時交納污水處理費,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
五、污水處理費的管理使用
(一)收費單位須使用規定票據,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二)代征單位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或挪用。
(三)征收單位按規定核實代征單位全年實際售水量。
(四)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本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運行、管理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收支由區財政局負責監督管理。
(五)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六)經協商一致并報區管委會同意后,區規建局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準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區規建局應當根據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等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區財政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八)對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并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九)區財政局對城鎮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實行預決算管理。區規建局應當根據本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運行、管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區財政局審核后,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六、污水處理費開征時間
2017年7月1日。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區規建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方案未明確規定或與有關法規、政策不一致的,按有關法規或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