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環罰〔2018〕8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環罰〔2018〕8號
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00690490448R
地址:陽江高新區平東工業園工業一路10號
法定代表人:曾超軒
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管委會依法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于2018年6月1日移送《關于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數據傳輸異常情況的告知函》(陽環高函〔2018〕154號)和《關于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數據傳輸異常情況的通報》(陽環函〔2018〕636號),函中稱你公司因濕法脫硫設施運行不穩定而改為啟用原半干法脫硫除塵設施后,大氣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與市環保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斷線,自2018年1月25日開始至今仍沒有數據發送到重點企業自動監控平臺。
我管委會執法人員于2018年6月8日進行現場調查、調查詢問及查閱相關證據材料,核實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關于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數據傳輸異常情況的告知函》(陽環高函〔2018〕154號),證明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對你公司自2018年1月25日斷線至今沒有數據發送到重點企業自動監控平臺的違法行為進行認定;
2.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數據傳輸異常情況的通報》(陽環函〔2018〕636號),證明陽江市環境保護局向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通報你公司自2018年1月25日斷線至今沒有數據發送到重點企業自動監控平臺的違法行為;
3.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已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與全國重點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聯網有關工作的通知》(陽環函〔2018〕435號),證明按照生態環境部核實一個企業聯網一個企業,企業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3個月內需完成自行監測數據與“全國平臺”聯網的要求,而你公司在2017年12月20日取得《排污許可證》后3個月內未完成自行監測數據與“全國平臺”聯網;
4.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做好重點行業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有關工作的通知》(陽環函〔2018〕531號),證明你公司屬于2018年陽江市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5.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2018年6月8日《現場檢查筆錄》,證明我管委會執法人員2018年6月8日到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軒”)現場調查,發現明軒濕法脫硫系統已停止使用,現用半干法脫硫除塵系統,該系統未與市環保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平臺聯網的違法事實;
7.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2018年6月8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工作人員梁文科承認,明軒自2018年1月開始使用半干法脫硫除塵系統,該系統沒有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也未按照規定與市環保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平臺聯網的違法事實;
8.執法現場檢查照片及錄像,證明你公司正在使用半干法脫硫除塵系統,該系統沒有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也未按照規定與市環保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平臺聯網的違法事實。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管委會于2018年6月22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環罰告〔2018〕4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我管委會提交了《申辯書》。你公司在《申辯書》中稱:1、你公司是粵西首家玻璃生產企業,納稅數額和向社會捐款數額較大,為區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貢獻了力量;2、你公司自投產以來,高度重視環保工作,已先后投入約1.2億用于環保設施建設,先后建設了余熱發電、半干法脫硫和布袋除塵、SCR脫銷、臥式復合濕法脫硫塔、高溫靜電除塵器等;3、你公司已于2017年9月在臥式復合濕法脫硫塔系統上安裝了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按照規定與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信息中心聯網,由于濕法脫硫系統運行不穩定,現仍在整改完善過程中,在線監控設施暫時未能正常使用;4、按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做好重點行業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有關工作的通知》陽環函〔2018〕531號第二點第(三)的要求:“組織其他行業重點排污單位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工作”,你公司未違反行業主管部門的法規,要求撤銷該次行政處罰;5、你公司正按市主要領導的要求全力籌備二線建設事項。因此,你公司懇請我管委會采納你公司的撤銷行政處罰的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管委會2018年6月20日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環罰告〔2018〕4號)、《送達回證》及《申辯書》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管委會依法進行了復核。我管委會認為:1、針對你提出的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做好重點行業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有關工作的通知》陽環函〔2018〕531號第二點第(三)的要求:“組織其他行業重點排污單位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工作”,我管委會專門去函陽江市環境保護局,請求明確具體聯網時間。我管委會于2018年9月5日收到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自行監測數據的“全國平臺”聯網工作要求明確的復函》(陽環函〔2018〕1127號),函中第二點:“…該公司應該在2017年12月20日取得《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441700690490448R001P)后3個月內需完成自行監測數據與“全國平臺”聯網,因此,你公司認為只需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工作的理解有誤;2、你公司明知道半干法脫硫除塵系統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卻仍使用該系統,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3、《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環罰告〔2018〕4號)在裁量對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所適用的法律依據時,依法綜合考慮該違法行為對環境的影響要素中已經涵蓋了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陳述申辯理由及相關因素。因此,我管委會決定不予采納你公司提出的“撤銷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的規定,以及你公司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情節,主動銜接環保主管部門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解等事實,我管委會依法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你公司改正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行為;2、處人民幣伍萬元罰款。
我管委會將依法對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 (賬號:80020000005231194,戶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地址: 陽江高新區科技五路中德大樓三樓
郵編: 529533
聯系人: 葉春秀
聯系電話: 0662-3681315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