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環罰〔2018〕1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環罰〔2018〕1號)
陽江市江城平岡平南加油站(經營者:林旋)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0071485426XD
地址: 陽江市江城區平岡鎮南街
投資人:林旋
你加油站環境違法一案,經我管委會依法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我管委會執法人員于2018年2月1日上午執法檢查發現你加油站擴建油罐區基礎建設和道路建設項目,且未能提供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我管委會執法人員于2018年2月1日下午通過對投資人林旋進行調查詢問及收集相關書面資料,發現你加油站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擴建項目,主體工程于2015年6月竣工,目前尚未投入使用。根據《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該項目屬于“四十、社會事業與服務業”中“124加油、加氣站”—“新建、擴建”,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我管委會2018年2月1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證明你單位的“擴建項目”已進行建設。
2.我管委會2018年2月1日制作的《詢問筆錄》、你單位提交的《油站擴建合同書》,證明你單位“擴建項目”的開工建設時間、建設內容、建設投資情況。
3.《營業執照》復印件、林旋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違法主體為陽江市江城平岡平南加油站(經營者:林旋)。
4.執法現場檢查照片及錄像,證明你單位的“擴建項目”已進行建設的事實。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我管委會于2018年2月5日向你加油站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環罰告〔2018〕1號)告知你加油站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且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環聽告〔2018〕1號)告知你加油站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管委會2018年2月5日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環罰告〔2018〕1號)及《送達回證》和2018年2月5日發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環聽告〔2018〕1號)及《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經調查詢問核實,你加油站擴建項目總投資額為25萬元,我管委會決定對你加油站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擴建項目的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你加油站擴建項目停止建設;2.給予人民幣0.5萬元罰款。
我管委會將依法對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 (賬號:80020000005231194,戶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地址: 陽江高新區科技五路中德大樓三樓
郵編: 529533
聯系人: 葉春秀
聯系電話: 0662-368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