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陽高綜執環責字〔2018〕第1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陽高綜執環責字〔2018〕第1號
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00690490448R
地址:陽江高新區平東工業區工業一路10號
法定代表人:曾超軒
一、 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于2018年6月1日移送《關于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數據傳輸異常情況的告知函》(陽環高函〔2018〕154號)和《關于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數據傳輸異常情況的通報》(陽環函〔2018〕636號),函中稱你公司因濕法脫硫設施運行不穩定而改為啟用原半干法脫硫除塵設施后,大氣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與市環保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斷線,自2018年1月25日開始至今仍沒有數據發送到重點企業自動監控平臺。我管委會執法人員于2018年6月8日進行現場調查、調查詢問及查閱相關證據材料,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上述事實,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關于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數據傳輸異常情況的告知函》(陽環高函〔2018〕154號)、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廣東明軒實業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數據傳輸異常情況的通報》(陽環函〔2018〕636號)、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已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與全國重點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聯網有關工作的通知》(陽環函〔2018〕435號)、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做好重點行業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有關工作的通知》(陽環函〔2018〕531號)、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2018年6月8日《現場檢查筆錄》、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2018年6月8日《詢問筆錄》、執法現場檢查照片及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 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管委會決定:
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如下違法行為:1.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2.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你公司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提高環保意識、加強環境管理,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三、 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限期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處理。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地址:陽江高新區科技五路中德大樓三樓
郵編: 529533
聯系人: 葉春秀
聯系電話: 0662-3681315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