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罰〔2016)14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罰〔2016)14號)
當事人:陽江市和宏興水產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00743688117D
法定代表人:梁冬初
住所:陽江高新區站港科技園三區一路西
違法事實:
2016年10月13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會同省安監局監察執法總隊、市安監局、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涉嫌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李嘉亨、莫仕漢)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我管委會于2016年10月14日對你公司安全隱患不整改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
我管委會于2016年11月9日對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罰告〔2016〕11號與《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聽告〔2016〕11號。你公司負責人到我局所作的《陳述申辯筆錄》所闡述的不予行政處罰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現認定,你公司存在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違法行為。
相關證據:
《現場檢查筆錄》、執法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陽高綜執現決字〔2016〕第3 號)、《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詢字〔2016〕第46號)、《調查詢問筆錄》4份、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陽江市和宏興水產有限公司提交的花名冊、陽江市和宏興水產有限公司的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陽江市和宏興水產有限公司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報告》、員工身份證復印件。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你公司安排未經職業檢查的勞動者(李嘉亨、莫仕漢)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之規定。
由于你公司積極配合案件的調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認識錯誤態度良好,并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結合自由裁量標準,擬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被將罰款繳到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賬號:80020000005231194,戶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