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建聽告〔2017〕4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建聽告〔2017〕4號)
當事人:陳章亞 性別:男
住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廉村村委會
2017年3月29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會同區國土分局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涉嫌未經允許,擅自在該地段建設一混凝土結構的建筑物和凹槽,建設面積分別為802平方米和1700平方米。同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函至區規建局《關于對廉村村委會陳章亞在銀田水庫建設建筑物進行認定的函》(陽高綜執函〔2017〕35號),函請對你所建設的建筑物是否辦理報建手續一事進行核實。4月5日,區規建局函復該局《關于對廉村村委會陳章亞在銀田水庫旁建設建筑物進行認定的復函》(陽高規建函〔2017〕149號),稱上述混凝土建筑物和凹槽未辦理報建相關手續,請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4月6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區國土分局《關于陳章亞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房屋的情況報告》(陽國土資高監〔2017〕48號),來文稱你所建設的建筑物所占地類為一般農用地(果園)。2017年6月15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再次到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進行檢查,發現你所建設建筑物已完成室內外裝修,凹槽已鋪好混凝土護墻,通往建筑物的硬底化道路已鋪好。
我管委會執法人員當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2017年3月29日、2017年6月15日),執法現場檢查照片并對你發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陽高綜執停〔2017〕9號),要求你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并發放《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詢〔2017〕8號)。2017年4月26日,執法人員對你進行語音詢問,詢問中你承認你在未辦理相關報建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建筑物和凹槽。5月11日,你委托兄長陳章沃到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受調查詢問,陳章沃承認你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的混凝土結構的建筑物和凹槽沒有辦理相關的報建手續。
經調查核實你有下列違法行為: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80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的凹槽,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該案件主要證據有:《現場檢查筆錄》(2017年3月29日、2017年6月15日)、執法現場檢查照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陽高綜執停〔2017〕9號)、《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詢〔2017〕8號)、《關于陳章亞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房屋的情況報告》(陽國土資高監〔2017〕48號)和《關于對廉村村委會陳章亞在銀田水庫建設建筑物進行認定的復函》(陽高規建函〔2017〕149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擬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責令你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你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的建筑物和凹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你(單位)要求聽證,應該在收到本告知書后三日內向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聽證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特此告知。
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地址:陽江高新區孵化中心
聯系人:關志敢 聯系電話:0662—3681382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