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聽告〔2017〕5號)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聽告〔2017〕5號)
林約瀝(字號:陽江高新區漁樂村食品經銷店):
身份證號碼:4417021993****4252
家庭住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石柱村委會田頭村六巷15號
聯系電話:1709983****
2017年3月21日,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書》(高新區(食)2017第02號),來文稱該局2017年2月13日收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舉報中心的受理信息[編號為:2017WS00314(粵食藥監投轉2017WS00314號)]、2017年3月7日收到陽江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轉來的網民投訴,均反映你經營的店鋪(阿里巴巴名稱:陽江高新區漁樂村食品經銷店,淘寶名稱:漁樂村官方自營店)涉嫌網上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魷魚絲),且食用從淘寶購買的魷魚絲后出現腹瀉情況。經初步查實,發現你兩家網店均未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我管委會執法人員聯合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分別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7日到你住所地進行檢查,均無人在家,且你一直拒接電話,無法與你取得聯系。2017年3月30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再次聯合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到你住所地進行現場檢查,大門仍緊鎖且無人在家,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在該大門右側墻上張貼了一份《關于要求林約瀝配合調查的通告》,要求你于2017年4月1日前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受調查并配合處理,但你并未按要求到該局接受調查。2017年4月7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再次聯合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公安分局到你住所地進行現場檢查,當時你姐姐林小翠在現場,經檢查發現你房屋內并未有你網上店鋪銷售的任何食品。
由于你一直未按我管委會的要求接受調查,2017年4月10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將《關于要求林約瀝配合調查的通告》公告于廣東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網站上,要求你2017年4月17日前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受調查。2017年4月25日,你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受調查詢問,從《詢問筆錄》中可知,你經營的陽江高新區漁樂村食品經銷店沒有實體店鋪,阿里巴巴中的陽江高新區漁樂村食品經銷店及淘寶中的漁樂村官方自營店是由你提供相關證照開辦的,主要經營范圍是魷魚絲、豆豉、魚干等,并由名為“永利工作室”的運營團隊負責日常經營,而你對該兩家網店的經營情況一無所知,且現已無法聯系該團隊。同時你承認該兩家網店你均未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上述行為,有《案件移送書》、現場檢查照片、《現場檢查筆錄》、《關于要求林約瀝配合調查》的網上公告、《詢問筆錄》、電話語音詢問及文字整理、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為證。
你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及證據,擬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八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你(單位)要求聽證,應該在收到本告知書后三日內向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聽證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特此告知。
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地址:陽江高新區孵化中心
聯 系 人:劉艷 聯系電話:0662—3681319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6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