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建罰〔2017〕5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建罰〔2017〕5號)
當事人:陳章亞
性別:男
身份證號:4417021972****4216
年齡:45歲
住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村十二巷1號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違法事實、證據
2017年3月29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會同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員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未經允許擅自在該地段建設一混凝土結構的建筑物和凹槽,建設面積分別為802平方米和1700平方米,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違建行為。我管委會執法人員當天立即對你發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陽高綜執停〔2017〕9號),要求你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同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函至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關于對廉村村委會陳章亞在銀田水庫建設建筑物進行認定的函》(陽高綜執函〔2017〕35號),函請對你所建設的建筑物涉嫌違反城鄉規劃法、未辦理報建手續一事進行核實。2017年3月30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陽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分局《關于陳章亞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房屋的情況報告》(陽國土資高監〔2017〕48號),來文稱你所建設的建筑物所占地類為一般農用地(果園)。2017年4月1日,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函復該局《關于對廉村村委會陳章亞在銀田水庫旁建設建筑物進行認定的復函》(陽高規建函〔2017〕149號),稱上述混凝土建筑物和凹槽未辦理報建相關手續,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64條之規定,請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2017年4月11日,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來函《關于處理陳章亞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房屋的情況的函》(陽高規建函〔2017〕163號),函中稱你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的房屋沒有辦理相關報建手續并附有陽江高新區總體規劃(2008-2020)及現場照片。2017年5月12日,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來函《關于處理陳章亞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房屋的情況的函》(陽高規建函〔2017〕197號),函中稱你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的房屋沒有辦理相關報建手續并附有現場照片。2017年6月15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再次到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進行檢查,發現你所建設建筑物已完成室內外裝修,凹槽已鋪好混凝土護墻,通往建筑物的硬底化道路已鋪好。2017年6月29日,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再次到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進行檢查,發現你正在對你所建設建筑物東邊進行挖坑植樹工作。
上述事實,主要有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2017年3月29日的《現場檢查筆錄》、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2017年6月15日的《現場檢查筆錄》、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2017年6月26日的《現場檢查筆錄》、執法現場檢查照片及錄像、《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陽高綜執停〔2017〕9號)、《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詢〔2017〕8號)、《關于陳章亞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房屋的情況報告》(陽國土資高監〔2017〕48號)、《關于對廉村村委會陳章亞在銀田水庫建設建筑物進行認定的復函》(陽高規建函〔2017〕149號)、《關于處理陳章亞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房屋的情況的函》(陽高規建函〔2017〕163號)、《關于處理陳章亞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房屋的情況的函》(陽高規建函〔2017〕197號)等證據為憑。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2017年6月23日,我局管委會向你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建罰告〔2017〕4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且送達《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建聽告〔2017〕4號)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2017年6月26日,你向我管委會提出聽證申請。2017年6月29日,我管委會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陽高綜執聽證〔2017〕3號)。2017年7月7日上午9時30分,我管委會在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舉行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案件調查人員、你委托的代理人就案件事實進行了陳述,出示了相關證據。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質證和辯論。你委托的代理人歐建華、馮宏瀚對你違法建設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于違法建筑物,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于你建設的802平方米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凹槽,尚未達到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不應予以拆除。
以上事實有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2017年6月23日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建罰告〔2017〕4號)、《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建聽告〔2017〕4號)、《聽證申請書》、《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陽高綜執聽證〔2017〕3號)、《送達回執》和《行政處罰聽證筆錄》、《聽證報告書》等為證。
針對你提出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我管委會依法進行復核。我管委會認為:一、你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違法建設802平方米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凹槽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二、針對你委托代理人提出“陳章亞建設的802平方米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凹槽,尚未達到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不應予以拆除”的陳述、申辯意見,我管委會認為:1.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建法[2012]99號)第四條的規定:“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及第七條:“第四條規定以外的違法建設行為,均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你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80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的凹槽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未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依法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2.我管委會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17年7月3日去函至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關于提供陳章亞在銀田水庫地段建設建筑物控規情況說明的函》(陽高綜執函〔2017〕91號),函請該局對我區總體控規、陳章亞在平岡鎮銀田水庫地段建設建筑物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能否采取相關措施消除對規劃的影響等情況提供說明。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于2017年7月14日來函《關于提供陳章亞在銀田水庫地段建設建筑物控規情況說明的復函》(陽高規建函〔2017〕247號),函中稱你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的建筑物沒有辦理用地規劃報建等相關手續,該建筑物嚴重影響《陽江高新區總體規劃》(2008-2020)土地利用開發建設;3.我管委會于2017年3月29日在檢查中發現你擅自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建筑物,依法向你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陽高綜執停〔2017〕9號),要求你立即停止建設。此后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多次在執法檢查中(2017年3月29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26日)發現你持續建設違法建筑物的行為,均要求你停止建設,同時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在電話詢問中也要求你停止建設,但你仍惡意擴大違法建設,依法理應予以嚴肅處理;4.據你委托的代理人在聽證會上指出,你1999年承包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主要用來建設豬舍,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未經有關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而2017年3月我管委會執法人員發現你對該豬舍進行了重大修建,占用一般農用地進行了規模化建設,亦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5.你現在對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物外部中間部分安裝了玻璃墻體、建筑物內安置了茶室及添置了高檔沙發家具等,投入了巨額資金建設,屬于豪華裝修,已從根本上改變了原有豬舍的用途、規模。因此,經依法認定核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建設的事實既定,我管委會決定不予采納你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你建設的802平方米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凹槽,尚未達到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不應予以拆除”的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管委會2017年7月14日收到陽江高新區規劃建設和交通局《關于提供陳章亞在銀田水庫地段建設建筑物控規情況說明的復函》(陽高規建函〔2017〕247號)、陽江高新區農村事務局《關于對提供陳章亞在銀田水庫地段建設建筑物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相關資料復函》(陽高農函〔2017〕217號)、《行政處罰聽證筆錄》、《聽證報告書》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80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的凹槽,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責令你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你在平岡鎮廉村村委會銀田水庫地段建設的建筑物和凹槽。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地址:_陽江高新區孵化中心
郵編: 529533
聯系電話: 0662-3681382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