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環罰〔2017〕1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環罰〔2017〕1號)
當事人:陽江市平海水產制品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00754507959M
地址:陽江高新區平岡站港路邊
法定代表人:梁體新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經我管委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
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于2016年12月14日書面告知《關于陽江市平海水產制品有限公司廢水排放不達標的告知函》(陽環高函〔2016〕217號)和陽江市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陽環監測水字(2016)1104-A002號],監測結果顯示:你公司廠區北門外污水總排放口廢水樣品編號為FS161010a6的化學需氧量為2820mg/L,1號污水處理池處理后排放口廢水樣品編號為FS161010a7的化學需氧量為756mg/L,1號污水處理池處理后排放口廢水樣品編號為FS161010a8的化學需氧量為2020mg/L,均超過陽江市平海水產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的《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17002013000044)規定的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排放濃度限值500mg/L,該許可證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我管委會執法人員于2017年1月4日和1月10日通過現場檢查、調查詢問和查閱相關材料,核實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實,有我管委會2017年1月4日的《現場檢查筆錄》、我管委會2017年1月10日的《現場檢查筆錄》、我管委會2017年1月4日的《詢問筆錄》、我管委會2017年1月10日的《詢問筆錄》、《陽江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分局關于陽江市平海水產制品有限公司廢水排放不達標的告知函》(陽環高函〔2016〕217號)、《陽江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陽環監測水字(2016)1104-A002號]、《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17002013000044)、陽江市平海水產制品有限公司的《污水處理站運行記錄表》(2016年10月-12月)、執法現場檢查照片及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管委會于2017年1月1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陽高綜執環責字〔2017〕第1號),并于2017年3月17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環罰告〔2017〕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且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環聽告〔2017〕1號)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管委會2017年1月17日發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陽高綜執環責字〔2017〕第1號)、2017年3月17日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環罰告〔2017〕1號)和2017年3月17日發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環聽告〔2017〕1號)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管委會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及參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第6項中的“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超標1倍以上或者超總量20%以上的,處15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你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處人民幣十五萬元罰款。
我管委會將依法對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三、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 (賬號:80020000005231194,戶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江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地址:_陽江高新區孵化中心
郵編: 529533
聯系人: 葉春秀
聯系電話: 0662-3681315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