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罰〔2017〕6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罰〔2017〕6號)
黎榮青(字號: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榮記早餐店):
身份證號碼:4425251971****7213
家庭住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農貿市場西3號
聯系電話:1304702****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違法事實、證據
2017年6月16日,我局收到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書》陽高區(食)2017第05號,來文稱該局于2017年5月11日對你經營的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榮記早餐店進行監督抽查,抽取了饅頭樣品0.8kg及蓮蓉包樣品12個,經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2017年5月31日的檢驗報告(編號:2017-YG-0043號、編號:2017-YG-0044號)證實,所檢上述饅頭及蓮蓉包樣品的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含量分別為0.645g/kg及0.634g/kg,根據GB2760-2014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為發酵面制品甜蜜素不得使用,因此判定本次抽查的饅頭及蓮蓉包不合格。
我管委會執法人員于2017年6月27日對你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由《詢問筆錄》、《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檢驗抽樣單》及《檢驗報告》可知,你2017年5月11日生產了8斤饅頭和90個蓮蓉包,已全部銷售完畢,饅頭零售價為5元一斤,蓮蓉包零售價位1元一個,貨值金額共130元,其中生產一斤饅頭的成本為3元一斤,生產一個蓮蓉包的成本為7角一個,成本共為87元,因此你生產8斤饅頭和90個蓮蓉包的違法所得為43元。
2017年7月13日,我管委會執法人員對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罰告〔2017〕7號)與《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聽告〔2017〕6號),擬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三元;2.罰款人民幣五萬元整,并告訴你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到我管委會進行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
該案件的主要證據有:1.《案件移送書》;2.《現場檢查筆錄》;3.執法現場檢查照片;4.《檢驗報告》;5.《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檢驗抽樣單》;6.《詢問筆錄》;7.《營業執照》復印件;8.《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9.身份證復印件,10.《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11.《聽證告知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鑒于你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積極配合調查,違法生產經營的饅頭和蓮蓉包貨值金額少,且未造成較大的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經集體審議,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三元;2.罰款人民幣五萬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被將罰款繳到平岡信用社(賬號:80020000005231194,戶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