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食)罰〔2018〕5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高綜執(食)罰〔2018〕5號)
陽江高新區珠江雄食品加工廠(經營者:羅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700MA521M003C
經營場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西街188號
經營者:羅某
身份證號:4407261965****3720
違法事實:
2018年9月25日,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你單位進行監督抽檢,經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對你單位于2018年9月10日生產的基數為5kg的散裝花生油進行檢測,所檢該批次花生油過氧化值為1.1g/100g(標準值為≤0.25g/100g),不符GB2716-2005要求,判定該批次花生油抽檢不合格。經我管委會依法查處,你單位于2018年8月17日從陽江市江城區健富農產品購銷部購進原材料(花生米),于2018年9月10日生產花生油5kg,共計貨值75元,除抽檢所用3kg外,剩余2kg自用,沒有違法所得。經查,你單位有以下違法行為:生產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2018年12月11日,我管委會依法對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食)罰告〔2018〕5號]和《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食)聽告〔2018〕5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到我管委會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相關證據:
以上事實,有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書》[陽高區(食)2018第06號]、《陽江高新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NO0019653)、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檢驗報告》(編號:2018-YG-0071)、2018年11月1日《現場檢查筆錄》、2018年11月1日現場檢查照片、《詢問通知書》[陽江綜執(食)詢〔2018〕4號]、2018年11月1日《詢問筆錄》、2018年11月23日《詢問筆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食)罰告〔2018〕5號]、《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食)聽告〔2018〕5號]、陽江高新區珠江雄食品加工廠《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陽江高新區珠江雄食品加工廠《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廠小作坊登記證》復印件、陽江市江城區健富農產品購銷部《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羅某《身份證》復印件等為證。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你單位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規定,經我管委會查證,2017年9月20日對你單位當時所生產批次的花生油進行抽檢時,檢測結果顯示不合格,本批次生產的花生油經抽檢,再次顯示為不合格,此為重犯。考慮到你單位沒有違法所得,尚且對社會未造成重大影響,根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結合自由裁量,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整(¥15500)。
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到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賬號:80020000005231194,戶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及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地址:_陽江高新區科技五路中德大樓三樓 郵政編碼:529533
聯 系 人: 林嘉敏 聯系電話: 0662—3681363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