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食)罰〔2019〕1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食)罰〔2019〕1號)
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圩仔糧食加工廠(經營者:林某某):
注冊號:441702600524353
經營場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石廟村委會圩仔林屋村一巷3號
經營者:林某某
身份證號:44072619****103719
一、違法事實
2019年5月15日,陽江高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收到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書》[陽高(食藥)移字2019第01號],稱2019年4月4日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陽江高新區平岡鎮石廟村委會圩仔林屋村一巷3號的陽江高新區平岡鎮圩仔糧食加工廠進行監督抽查,經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檢驗報告(NO:01041900006759-1)證實,所檢1.5kg河粉樣品中含有脫氫乙酸,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因此判定本次抽檢的河粉不合格。對此,我管委會執法人員于2019年5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執法檢查,發現2019年4月4日生產的河粉和含有“脫氫乙酸”成分的添加劑沒有余貨。執法人員發放《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食)詢〔2019〕1號],要求你單位到陽江高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接受調查詢問。
2019年5月22日、5月31日,在對你單位經營者林某某(身份證號44072619****103719)的調查詢問中,林某某承認2019年4月4日生產河粉共500kg,及加入含有“脫氫乙酸”成分的添加劑。生產該批次河粉的成本價為1300元,已全部銷售完畢,主要銷售到陽江高新區平岡鎮上的飲食店,銷售總價為1700元。經查,你單位有以下違法行為:
使用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劑。
2019年6月6日,我管委會對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食)罰告〔2019〕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且送達了《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食)聽告〔2019〕1號]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到我管委會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上述事實,有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書》[陽高(食藥)移字2019第01號]、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抽樣單編號:SC191400038)、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驗報告》(NO:01041900006759-1)、2019年5月20日《現場檢查筆錄》、執法現場檢查照片、2019年5月20日《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食)詢〔2019〕1號]、2019年5月22日《詢問筆錄》、2019年5月31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注冊號:441702600524353)復印件、《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編號:GD170300006)復印件、林某某《身份證》復印件、2019年4月4日的銷售記錄、《商品進貨臺賬》、《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食)罰告〔2019〕1號]及送達回證、《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食)聽告〔2019〕1號]及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你單位存在使用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下列原料:(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鑒于你單位違法經營行為未造成較大的危害后果,而且改正態度良好,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工作,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鑒于你單位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案件調查處理,違法經營的河粉貨值金額較少,且未造成較大的危害后果,因此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萬壹仟元(¥11000);2.沒收違法所得壹仟柒佰元(¥1700)。
三、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到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賬號:80020000005360639,收款單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及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地址:陽江高新區科技五路中德大樓三樓
郵政編碼:529533
聯系人: 林嘉敏 聯系電話: 0662—3681363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