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安)罰〔2019〕6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安)罰〔2019〕6號)
陽江市源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23696425276Q
住所:陽江市陽東區東城鎮新昌路30號
法定代表人:林某
身份證號:44170219****102212
一、違法事實
2019年9月11日,陽江高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檢查發現你公司承包廣東世紀青山鎳業有限公司濕礦棚、煤棚、老焦丁棚、1#2#電爐換瓦工程中,維修車間乙炔、氧氣倉庫缺少危險化學品告知卡等警示標志。經查,該倉庫有乙炔和氧氣各5瓶,全部屬于你公司所有。你公司有以下違法行為: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
2019年10月18日,我管委會對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安)罰告〔2019〕6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到我管委會進行陳述、申辯,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上述事實,有2019年10月10日陽江高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治理移送書》(陽高安監管移〔2019〕4號)、梁某《詢問筆錄》、謝某《詢問筆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安)罰告〔2019〕6號]及送達回證、林某《身份證》復印件、梁某《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謝某《身份證》復印件、陽江市源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廣東世紀青山鎳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工程施工合同》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你公司存在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的規定,鑒于你公司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案件調查處理,未造成較大的危害后果,決定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
三、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到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賬號:80020000005360639,收款單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及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地址:陽江高新區科技五路中德大樓三樓
郵政編碼:529533
聯系人: 林嘉敏 聯系電話: 0662—3681363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