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食)罰〔2019〕2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食)罰〔2019〕2號)
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源香花生油廠(經營者:殷某):
注冊號:441702600122860
經營場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興平路35號
一、違法事實
2019年6月26日,陽江高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收到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書》[陽高(食藥)移字2019第02號],稱2019年5月24日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源香花生油廠進行監督抽檢,經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2019-YG-0048)證實,所檢3kg“漠陽花”牌花生油樣品中黃曲霉素實測值為40.0ug/kg(標準值為≤20ug/kg),不符合GB2761-2017要求,因此判定本次抽檢的花生油不合格。對此,我管委會執法人員于2019年7月4日對你單位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沒有發現“漠陽花”品牌的花生油以及抽樣基數為200kg的該品牌花生油。執法人員發放《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食)詢〔2019〕2號],要求你單位到陽江高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接受調查詢問。
2019年7月5日,在對你單位經營者殷某的丈夫梁某某(身份證號44170219****4214)的調查詢問中,梁某某承認以下事實:1.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源香花生油廠調和油為“漠陽花”牌,而2019年5月24日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檢的花生油實際上為自己小作坊生產;2.該批次花生油共生產200kg,除抽檢所用3kg外,已全部銷售完畢,沒有余貨,售價為20元/kg,成本價為16元/kg,利潤為4元/kg;3.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源香花生油廠未持有《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4.該小作坊共有工作人員2名,即梁某某夫婦。
根據梁某某的提供,2019年7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到2019年5月24日抽檢基數為200kg批次的花生油生產加工點進行檢查,現場沒有發現該批次花生油,沒有工作人員,該生產加工點長9.32米、寬4.21米,合計面積39.2平方米,現場有小型過濾機、小型壓榨機和炒豆機各一臺。經查,你單位有以下違法行為: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生產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陽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書》[陽高(食藥)移字2019第02號]、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檢驗報告》(編號:2019-YG-0048)、《陽江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NO:0015224)、2019年7月4日《現場檢查筆錄》、2017年7月4日執法現場檢查照片、2019年7月4日《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食)詢〔2019〕2號]、2019年7月5日《詢問筆錄》、2019年7月16日《現場檢查筆錄》、2017年7月16日執法現場檢查照片、2019年7月16日《詢問通知書》[陽高綜執(食)詢〔2019〕3號]、2019年7月17日《詢問筆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食)罰告〔2019〕2號]及送達回證、《聽證告知書》[陽高綜執(食)罰聽告〔2019〕2號]及送達回證、《說明》、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源香花生油廠《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陽江高新區平岡鎮源香花生油廠《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殷某《身份證》復印件、梁某某《身份證》復印件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你單位存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生產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前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及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規定,鑒于你單位違法經營行為未造成較大的危害后果,而且改正態度良好,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工作,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和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生產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外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超過一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和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因此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15000);2.沒收違法所得柒佰捌拾捌元(¥788)。
三、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到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賬號:80020000005360639,收款單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及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地址:陽江高新區科技五路中德大樓三樓
郵政編碼:529533
聯系人: 林嘉敏 聯系電話: 0662—3681363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