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安)罰〔2020〕10號】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陽高綜執(安)罰〔2020〕10號】
陽江市藝嘉印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700732189902C
住所:陽江高新區福岡工業園高新一路西5號
法定代表人:方顯林
一、違法事實
2020年10月27日,我區管委會執法人員聯合陽江高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進行檢查,經現場查看職業衛生資料,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方顯林未接受過職業衛生培訓。同時,由陽江市安全生產協會舉辦的培訓課程證實,無方顯林參加上崗培訓記錄。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2020年11月3日,我管委會對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安)罰告〔2020〕10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到我管委會進行陳述、申辯,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上述事實,有2020年10月27日《現場檢查筆錄》、2020年10月27日現場檢查圖片、《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陽高綜執(安)責改〔2020〕10號]、方顯林《詢問筆錄》、《關于協助提供陽江市藝嘉印刷有限公司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培訓資料的函》(陽高綜執函〔2020〕425號)、《關于陽江市藝嘉印刷有限公司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培訓資料的復函》(陽高安監函〔2020〕20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陽高綜執(安)罰告〔2020〕10號]及送達回證、陽江市藝嘉印刷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方顯林《身份證》復印件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你公司存在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行為,違反了《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規定,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的規定,鑒于你公司主動承認違法事實,認識錯誤態度良好,現決定對你公司處予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1.警告;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
三、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到陽江農商銀行平岡分理處(賬號:80020000005360639,收款單位: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及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員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陽江高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地址:陽江高新區科技五路中德大樓三樓
郵政編碼:529533
聯系人: 林嘉敏 聯系電話: 0662—3681363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