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生態環境局查封決定書(陽環高封決字〔2021〕2號)
陽江市生態環境局查封決定書(陽環高封決字〔2021〕2號)
查封決定書
陽環高封決字〔2021〕2號
投資經營者:唐秀光
身份證號碼:452624197****
詳細地址:陽江高新區平岡河西八一小學對面茶亭路旁
聯系電話:1831899****
2021年10月8日,陽江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投資經營的廢舊塑料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投資經營的廢舊塑料加工廠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大氣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生產過程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符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29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可依法實施查封的情形。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29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投資經營的廢舊塑料加工廠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予以查封。
查封(設施、設備)的期限自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30天,以就地方式實施。在此期間,你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被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對本查封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陽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