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市監高處罰字[2022]1013號】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市監高處罰字[2022]1013號】
當事人:陽江高新區群益百貨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706MAXXXXXXXX
地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XXXX
經營者:XXX
身份證號碼:441702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本局于2022年4月1日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煙草專賣品的情況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2年2月3日,向上門推銷香煙的供貨者購進一批香煙共84條35個品種規格,進貨價13974元,按照陽江市煙草專賣局出具《涉案煙草專賣品核價表》對當事人所經營的35個規格的煙草制品單價的核價,計算當事人經營的全部煙草制品貨值為15530元。截至2022年3月24日被陽江市煙草專賣局執法檢查人員查獲時止,當事人共銷售了10.2條香煙,銷售額1356元,獲利212.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及經營者身份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商事主體資格及經營者的基本情況。
2.陽江市煙草專賣局移交的《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檢查圖片《證據復制(提取)單》4份、《無證經營戶證明》1份、《涉案煙草專賣品核價表》1份,證明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煙草專賣品的基本事實以及查獲煙草專賣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和貨值。
3.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手寫購貨單據記錄證據提取單1份,證明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詳細經過。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規定,構成了從事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事實。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綜合上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作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12.7元,罰款48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規定的方式,到指定銀行(廣東省境內的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 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