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市監高處罰〔2022〕2002號】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市監高處罰〔2022〕2002號】
當事人:陽江高新區新協興餅家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注冊號:4417066XXXXXXXX
經營場所:陽江高新區平岡鎮XXXX
經營者:XXX
身份證件號碼:440726XXXXXXXXXXXX
當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生產香脆麻蛋15Kg,銷售單價為14元/Kg,至2022年7月4日止,該批香脆麻蛋已全部售完,其經營額為210元,扣除成本,當事人從中獲得利潤75元。該批香脆麻蛋經陽江市食品藥品檢驗所于2022年6月28日檢驗不合格(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標準指標≤0.25,實測值:0.41,單項判定不合格)。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檢驗報告1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1份、現場筆錄1份,送達回證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香脆麻蛋經檢驗不合格,我局將不合格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
2、當事人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復印件各1份,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詢問筆錄的合法有效性。
本局于2022年9月14日向當事人送達《陽市監高罰聽告〔2022〕2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香脆麻蛋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六)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禁止生產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建議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我們建議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75元;2、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陽江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規定的方式,到指定銀行(廣發銀行陽江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陽江分行、中國銀行陽江分行、中國工商銀行陽江市分行、建設銀行陽江市分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陽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