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2016年部門決算基本情況說明
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2016年部門決算基本情況說明
目 錄
第一部分 區執法局概況
第二部分 2016年決算情況說明
第三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區執法局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編委《關于印發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陽機編﹝2013﹞5號),陽江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內設綜合室、法制室2個股室和4個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主要職能職責是以區管委會名義集中行使轄區內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行政執法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行使轄區內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2、組織全區有關行政執法的專項整治和重大綜合執法活動。
3、行使城鄉規劃及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后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
4、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或者設施。
5、行使城市廣告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土地及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交通、港航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0、行使發展改革(物價、糧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1、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2、行使成品油經營、酒類經營、生豬屠宰管理、再生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3、行使知識產權、專利、節能、清潔生產、無線電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4、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5、行使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6、行使體育、文化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7、行使廣播電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8、行使新聞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9、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0、行使動植物衛生檢疫、農產品質量安全、農資打假、森林管理、水政管理、野生動植物管理等農林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1、行使海域灘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2、行使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3、行使轄區陸地范圍內漁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4、行使勞動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5、行使食品藥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6、行使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下屬機構設置及履行職能情況。
1、綜合室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后勤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人事、勞資、黨建和工青婦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對外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系、協調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各大隊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2、法制室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行政處罰職能的法規適用、界定工作;負責指導、協調行政執法業務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執法人員的業務、法律培訓及普法工作;負責執法案件的審核、匯總、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受理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投訴;負責組織聽證、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3、第一執法大隊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調查處理并行使城鄉規劃、房管及建設、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廣告綠化、市政、土地和礦產、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第二執法大隊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調查處理并行使發展改革(物價、糧食)、知識產權、專利、節能、清潔生產、無線電、旅游、衛生、體育、文化市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交通、港航、安全生產監督、成品油經營、酒類經營、生豬屠宰、再生資源、勞動保障、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第三執法大隊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調查處理并行使海域灘涂、殯葬、轄區陸地范圍內漁政、動植物衛生檢疫、農產品質量安全、農資打假、森林管理、水政管理、野生動植物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機動執法大隊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各專項行動的安保維穩、保障和支持各大隊的執法輔助及執法督查工作;執行本局交辦的機動巡查任務;協助本局其他內設機構調查處理有關違法行政案件。
(三)人員構成情況。
截止2016年底我局現有工作人員54人,其中行政編制21人,輔助執法人員和其他人員33人。由于區鎮合一,其中14人工資按區標準發放,7人工資按鎮標準發放,13人按區合同制職員標準發放,19人工資按區臨時聘用人員標準發放,1人工資按鎮臨時聘用工作人員標準發放。
二、機構設置
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納入執法局2016年決算編報范圍的單位共1個,為局本級。本部門沒有下屬下單位。
第二部分 2016年決算情況說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一)年度收入總體情況。
2016年度總收入549.87萬元,其中本年收入549.87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財政撥款收入547.19萬元,比上年決算數增加171.55萬元,增長45.67%。主要原因:一是工資福利支出增加,二是商品服務支出增加。
2、其他收入2.68萬元,比上年決算數減少0.93萬元,下降25.76%。主要原因:車輛保險理賠減少。
(二)年度支出總體情況。
2016年度總支出541.25萬元,其中本年支出541.25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一般公共服務支出9.6萬元,比上年決算數增加9.6萬元,增長100%,主要原因是新增加項目。
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3.87萬元,主要用于人員行政單位醫療,比上年決算數增加10.73萬元,增長46.37%,主要原因是行政單位醫療繳費金額上升。
3、城鄉社區支出481.89萬元,主要用于工資福利支出、一般商品服務支出、項目支出,比上年決算數增加170.53萬元,增長54.77%,主要原因是工資福利支出、商品服務支出、項目支出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15.89萬元,主要用于人員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上年決算數增加2.69萬元,增長20.38%,主要原因是從2016年7月份開始增加合同制職員及臨工住房公積金繳費。
二、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入支出總表說明
(一)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入說明。
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入合計547.19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547.19萬元,比年初預算數增加31.49萬元,增長6.11%;主要原因是一般商品服務支出、其他資本性支出增加。
(二)2016年度財政撥款支出說明。
2016年度財政撥款支出合計541.25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541.25萬元,比年初預算數增加25.55萬元,增長4.95%;主要原因是一般商品服務支出、其他資本性支出增加。
三、2016年度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6年度“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為23萬元,完成預算57.9萬元的39.72%。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決算為23萬元,完成預算54.5萬元的42.20%。2016年度“三公”經費支出決算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我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的要求,從嚴控制“三公”經費開支,全年實際支出比預算有所節約。
與上年相比,2016年度“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數比上年減少13.1萬元,下降36.29%。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決算減少9.76 萬元,下降29.79 %;公務接待費支出決算減少3.34萬元,下降100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減少的主要原因是油料費減少;公務接待費支出減少的主要原因是接待次數和人員減少。
(二)“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說明。
2016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23萬元,占100%。具體情況如下: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23萬元,其中:公務用車運行及維護支出23萬元,2016年局機關公務用車保有量為小車1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3車輛,其他用車12輛,主要用于日常公務、執法行動(包括日常圩場巡查、違建巡查、安全生產執法等)。
四、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6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140.66萬元,比上年增加6.54萬元,增長4.88%。主要原因是:辦公、郵電等費用增加。
(二)政府采購支出情況說明。
無。
(三)國有資產占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門共有車輛16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1輛(用于機要通信、應急工作)、一般執法執勤用車3輛、其他用車12輛;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無,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無。
第三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事業收入。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級財政撥款、存款利息收入、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三)、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四)、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五)、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面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七)、“三公”經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及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1)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3)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八)、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項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下載:綜合行政執法局2016年部門決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