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務服務管理中心章程
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務服務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務服務管理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陽江高新區政德西路3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貳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陽江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法人代表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組織、管理、指導和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行政服務工作;為群眾提供行政服務、咨詢、受理群眾投訴;對派駐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及聯絡員實施管理、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組織、管理、指導和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行政服務工作;為群眾提供行政服務、咨詢、受理群眾投訴;對派駐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及聯絡員實施管理、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認真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明確的職責任務,按照把方向、議大事、管全局的要求,決定本單位重大問題,統一領導本單位工作。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黨支部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單位中心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黨支部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堅持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不斷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正確處理黨政關系,既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又切實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駛職權。黨組織特別是書記要抓班子帶隊伍、抓黨建強基礎擺在突出位置,切實做好黨的建設各項工作。行政領導人要自覺接受黨組織領導,認真貫徹黨組織決議、決定,按照分工抓好集體決策事項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指導本單位在業務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二)為本單位發展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
(四)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參與本單位的管理活動;
(五)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中心黨支部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中心主任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由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任免,全面負責中心工作。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本中心行政負責人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 根據《市編辦關于陽江高新區管委會有關事業單位深化分類改革問題的批復》(陽機編辦〔2013〕88號),本單位設正副主任2名,內設機構3個。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服務對象可通過建議、討論和評議對業務管理和服務發表看法和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服務對象應遵守有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其他行政規范。如實提供有關所需材料,并對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保障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本單位運行;
(二)行駛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義務等;
(三)服務對象可以通過建議、投訴參與本單位日常管理;
(四)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在本單位黨支部的領導下,緊緊圍繞區黨工委、區管委工作,以集約高效、規范標準、精細服務為原則,認真做好區黨工委、區管委和市政數局交辦的其他任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在本單位黨支部的領導下,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保障打贏”為工作總綱,認真踐行“兩個重大”“一個表率”“兩個更好服務”的重要要求,通過建設完善的應急保障體系、高質量外包服務管理體系、專業化人才培養體系等、強化服務與管理,真抓實干、銳意進取,不斷提升保障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日常經費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收入。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本單位在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模式。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應當與宗旨和業務范圍有關。對捐贈、資助使用方法作出原則性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其規定并列出具體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有關資產管 理辦法和捐贈、資助等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本單位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中心主任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正式文本由本單位在廣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公開發布。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9月10日經中心辦公會議及黨支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務服務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10月18日起生效。